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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原理课程总结

2018-06-27
mio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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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复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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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一条: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,保护人民

刑法第二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,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坐斗争,以保护国家安全、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制度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

刑法第三条:罪行法定原则

刑法第四条:法律面前人人平等

刑法第五条:罪刑相适应原则

刑法第六条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…都适用本法(空间效力范围

刑法第十三条:一切危害国家主权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…都是犯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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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益: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,由法保护的可能受害的人的生活利益

犯罪:危害法益的行为并且有对应的刑法规定触犯了XX(法无明文不为罪)

三阶层犯罪体系:构成要件→违法性→责任

四要件犯罪体系:犯罪客体+客观方面+犯罪主体+主观方面

客观责任: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,都要作为犯罪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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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既是裁判规范,也是行为规范

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,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

犯罪动机会影响量刑


课程内容总结

注意对于案例的分析流程、适用的刑法法条以及一般情况下得出的犯罪结果 对于判断题型的总结

0x0 客观排除犯罪事由

  • 排除犯罪事由: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,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,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并不符合犯罪构成,依法不成立犯罪。
    • 正当防卫
    • 紧急避险
  • 假想防卫
    • 缺乏现实性
    • 并不属于故意犯罪
  • 正当防卫
    • 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
    • 防卫人必须出于主观上的防卫意识(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),才能成立正当防卫
    • 无过当防卫的情况:对方正在杀人、强奸、抢劫
    • 事后加害不属于正当防卫,还可能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
    • 斗殴无防卫:互相都有侵害对方的意识
    • 挑拨防卫:以故意犯罪处理
  • 紧急避险
    • 紧急避险是消极判断:确定没有法益侵害性
    • 前提条件:存在威胁法益的现实危险
    • 时间条件:危险正在发生
    • 限度条件:没有尝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

0x1 共同犯罪

  • 犯罪由行为人单独完成的:单独正犯->直接/间接正犯
  • 共同犯罪: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场合
  • 定罪原则:部分实行、全部责任,能够有效地划定责任
  •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
    • 两人以上
    • 必须有共同行为
    • 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
    • 即使其中一个人没有责任能力,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罪名的成立
  • 共同犯罪的分类
    • 主犯: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、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分子
    • 从犯: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
    • 胁从犯:被胁从参与犯罪的,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处罚或者免除处罚
    • 教唆犯: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被教唆犯罪,教唆是让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;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该从重处罚,教唆未遂的应该从轻处罚
  • 必要共犯:必须两个以上主体才能实施的犯罪
    • 聚众共同犯罪
    • 集团共同犯罪
    • 对象犯:重婚罪、行贿和受贿罪、片面的对象犯
  • 共谋共同正犯:两人共谋实行犯罪,其中一个人实施犯罪,另一个没有实施 (这种情况下成员对法益的危害性大于教唆犯和单独正犯)
  • 共同犯罪的脱离:(1)脱离人的意思被共犯了解(2)脱离人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(3)脱离行为切断了与共犯在物理和心理上的关系

0x2 刑罚的具体应用

  • 刑事政策:宽严相济
    • 从严:社会危害性大、主观恶性深、人身危害性大
    • 从宽:情节较轻、主观恶性小、人身危害性小
  • 量刑的方法:(1)根据案件基本事实,确定基准刑幅度(2)根据犯罪后果确定基准刑启点(3)根据量刑情节,调整基准刑轻重,最后宣判
  • 累犯
    • 前罪和后罪时间间隔在五年以内,都是18岁以上,都是故意犯罪
    • 特殊累犯: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黑社会性质罪
  • 自首: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
    • 特殊自首:(1)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(2)正在接受刑事司法审判的被告人(3)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
  • 坦白: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,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
  • 数罪并罚: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

0x3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素——故意

  • 责任
    • 动机是影响责任大小的重要犯罪情节之一
    • 其他责任要素(1)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(2)行为主体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(3)行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行为
  • 故意
    • 故意犯罪: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但是希望/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最终导致犯罪
    • 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:直接故意
    • 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:间接故意
    • 不需要认识的故意内容:(1)结果加重犯(2)刑法规定的特殊犯罪,如丢失枪支不报罪(3)构成要件的规范性要素
  • 明知推定: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,则推定对于成立本罪有故意的明知
    •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,推定明知对方是幼女

0x4 刑法的效力范围

  •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
    • 刑法第6条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,犯罪行为或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(旗国主义),适用中国刑法
    • 刑法第11条:外交豁免,港澳台地区,民族自治区
    • 国民保护原则:外国人在中国外侵害中国人法益的严重情况,并且在当地也是犯罪行为
    • 对国外判决的消极承认:虽然经过国外审判,但是依旧适用于刑法
  • 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
    • 从新原则:新法生效之后的犯法,适用
    • 从旧原则:新法生效之前的犯法,适用

0x5 刑罚的概念

部分没有复习完:特别是基本概念

  • 刑罚:目的是惩罚和预防
    • 国家惩治犯罪的方法
    • 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措施
    • 社会防卫手段
  • 刑法规定的犯罪法律后果
    • 单纯宣告有罪
    • 非刑罚制裁:行政处分..
    • 刑罚:剥夺生命、自由、财产或者政治权利
  • 主刑:对犯罪人适用的主要刑法,并列有 附加刑
    • 管制:对罪犯限制一定自由,3个月到2年
    • 拘役: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,1个月到1年
    • 有期徒刑:6个月到5年
    • 无期徒刑: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
    • 死刑:基本政策是:保留死刑,严格控制死刑,不适用的对象(1)未成年人,(2)审判时期怀孕的妇女(3)已满75岁的人

0x6 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——过失

  • 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,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
  • 过失犯:行为人在主观上蔑视了对他人法益进行侵害的事实
    • 疏忽大意的过失:行为人有结果预见义务和能力,却违反义务造成了危害结果
    • 过于自信的过失:行为人已经预见义务但是轻信能够避免
    • 无罪过事件: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,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/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,不是犯罪

  • 排除过失犯成立的事由
    • 被害人自冒风险
  • 目的:犯罪人主观上想通过犯罪实现的结果
  • 动机: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思想活动

0x7 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二——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

  • 行为
    • 作为:身体活动,违反刑法禁止的行为(不该做的事情做了
    • 不作为:身体静止,违反行为命令规定的行为(该做的事情不做
    • 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, 以处罚不作为犯为例外
  • 不作为: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,按照故意杀人罪/故意伤害罪
    • 真正不作为犯: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
    • 不真正不作为犯
  • 犯罪结果:三要件之一
    • 危害结果: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
    • 危险犯:具体危险犯 & 抽象危险犯

0x8 犯罪的一般概念

什么是犯罪

  • 犯罪
    • 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
    • 刑法分则规定这一行为所触犯的犯罪的构成要件、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
    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,不认为是犯罪(但书
  • 刑法的谦抑性:刑法只处罚违法性严重的犯罪行为

0x9 消极的责任要素

  • 刑法上的责任能力:首先行为主体需要是人
    • 人的辨认能力
    • 人的控制能力
  • 消极的责任要素:任何达到责任能力的人,只要没有精神病,就认定具有责任能力
    • 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
    • 单位责任在刑罚上的内容只是罚金(对一个单位,当然不能进行XX徒刑等限制自由的措施
  • 年龄对于责任判定的影响
    • 完全无责任年龄:<14,刑罚不处罚
    • 相对责任年龄:14~16,故意杀人、上海、强奸、抢劫、毒品、放火(8)..应当承担刑事责任
    • 完全责任年龄: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
    • 减轻责任年龄:14~16或者>75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
    • 对于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;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
    • 醉酒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
    • 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毒品客观上造成了后果,但是不是犯罪

0x10 犯罪形态

  • 所有的过失犯都是结果犯
  • 刑法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思想

Description: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形态:如果犯罪结果已经出现了,就是犯罪既遂;如果犯罪结果没有出现,犯罪行为就停止下来了。犯罪既遂之后,已经形成了一个终局的状态,之后即便有变化和反复,也不在刑法规范的考虑之列,充其量可以影响量刑。 Conclusion:犯罪结果定性之后,就是犯罪既遂,完成之后的行为不能改变犯罪这个事实。

Description:并非所有故意犯罪都有未完成形态 比较轻微的犯罪即使未遂也不会处罚;情节恶劣的犯罪也不会存在犯罪未遂。

犯罪预备

  • 概念:为了犯罪,准备工具,制造条件
  • 成立条件
    • 主观上:是为了实行犯罪
    • 客观上:(1)准备工具<eg.刀具、绳子>(2)制造条件
    • 行为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
    • 未能着手的原因是出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
  • 和犯罪中止的区别:意志以外 意志以内
  • 和犯意表示的区别:犯意表示是行为人从口头、书面方式将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现于外的行为
  • 预备犯的处罚范围有限,刑法只处罚重罪的预备犯

    犯罪未遂

  • 概念:犯罪分子已经开始着手犯罪,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
  • 意志以外的原因:第三人、外在的自然因素、行为人自身的因素、被害对象自身的因素
  • 未遂犯:可以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
  • 与犯罪预备的区别:着手之前是犯罪预备,着手之后是犯罪未遂

    犯罪中止

  • 概念: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

    不能犯

  • 概念:行为人主观有犯罪故意,客观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
    • 不存在犯罪对象,不构成犯罪
    • 手段不产生任何危险,不构成犯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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